关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

福建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  2017-12-29 本文章1039阅读

尊敬的投资者: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、《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140号)、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财税[2017]2号)、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56号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2015年修订)等相关文件的规定,自201811日起,我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,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。

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,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费,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。管理人将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,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,相应税款将从基金财产中列支,届时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的减少。

增值税法律法规、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,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。

 

敬请知悉!

 

 

 

 

福建省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

2017年122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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